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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及《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义乌市雅芬袜业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相关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
义乌市雅芬袜业有限公司地块位于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朝阳东路66号,本地块占地面积12957.40m2,中心桩号:东经120.023164°,北纬29.193837°。现地块西至义乌市佳益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北至朝阳东路,南至义乌市下骆宅白屋定型染色厂;东至天祥路。
义乌市雅芬袜业有限公司地块2001年前为农田,2001年-2024年8月义乌市雅芬袜业有限公司在该地块从事服装生产,2016年印染产能原址停止生产、搬迁,主要工艺变为裁剪、缝制,不涉及印染,2017年污水站区域(包括危废仓库、原料仓库)均已拆除,地面已平整;2024年8月至今地块建筑物已拆除,地块已平整。2024年10月16日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收回调查地块土地使用权。
1、根据土壤检测结果,地块内各监测点土壤中污染因子检出值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锌、总铬、氟化物的检出值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附录A表A.2中非敏感用地筛选值;石油烃(C10-C40)、钴、锑、氰化物、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的检出值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硒、银、锡检出值低于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硫化物检出结果与对照点相比较,差异不大。
2、根据地下水检测结果,地下水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氯甲烷均未检出;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苯胺、硝基苯、2-氯酚、苯并[a]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䓛、石油烃(C10-C40)检出值符合《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总铬、锡检出值符合《荷兰土壤和地下水标准》(Dutch STI-standards)中的地下水干预值。2,4-二硝基酚、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总磷均未检出;可吸附性有机卤素(AOX)检出值与对照点相比,差异不大。检测指标中浊度未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要求,本地块内地下水现状及规划均不用做饮用水,且关注污染物(浊度)不具备挥发性,无法计算暴露量,根据第二类用地下暴露情景的暴露途径分析结果,本地块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浊度缺少基于人体健康风险的暴露途径及计算暴露量所需的理化参数,因此本地块地下水污染风险水平可接受,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本地块不列入污染地块名录。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要求:“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GB 36600等国家和地方等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标准中没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综合判断。详细采样分析是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地块污染程度和范围。”根据本次地块初步调查结果,义乌市雅芬袜业有限公司地块符合第二类用地要求,可作为工业用地开发,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地块详细调查工作。
《义乌市雅芬袜业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提取码:8xs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