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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及义土壤办[2020]2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士壤污染防治法切实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规定,北苑街道畈东村高层地块、地块二位用途变更为幼儿园用地、公园绿地(A34、G1)。本次调查的工作内容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的初步采样分析和报告编制。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现将相关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基本信息
北苑街道畈东村高层地块、地块二位于义乌市北苑街道四季路北侧、经发大道西侧,占地面积8526m2,地块中心经度E120.027167°,中心纬度N29.315891°,西侧为畈东小区,东侧隔绿化带为经发大道,北侧为畈东小区、临时停车场,南侧为北苑街道畈东村高层区块地块。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782-农)A﹝2022﹞-0003)及规划说明,本地块地块规划用地面积8526m2,规划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属居住用地。
二、土壤监测结果及分析
(1)根据检测结果,地块内各监测点土壤中污染因子检测结果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根据检测结果,地块内各监测点地下水中污染因子检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沪环土〔2020〕62号文件附件5中“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3)根据检测结果,地块内监测点地表水中污染因子检测结果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
(4)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要求:“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GB 36600等国家和地方等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标准中没有涉及的污染物,可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综合判断。详细采样分析是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地块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本次地块初步调查结果,认为北苑街道畈东村高层地块、地块二不属于污染地块,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地块详细调查工作,后续可作为居住用地开发。
三、结论
综上,本次调查的北苑街道畈东村高层地块、地块二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第一类用地要求,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后续可作为居住用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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