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基本信息
江东街道下王村北侧地块位于下王一区北侧,包含1-1~1-7地块、2-1~2-7地块,3-1~3-7地块,4-1~4-7地块,其中1-1~1-7地块面积为1801.87m2,中心桩号:东经120.108978°,北纬29.313086°;2-1~2-7地块面积为1847.07m2,中心桩号:东经120.109514°,北纬29.313314°;3-1~3-7地块面积为1847.07m2,中心桩号:东经120.110164°,北纬29.313592°;4-1~4-7地块面积为1797.39m2,中心桩号:东经120.110708°,北纬29.313822°。
二、调查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和部长信箱<关于农用地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检测问题的回复>,“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江东街道下王村北侧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第一类用地要求,可以作为商业、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开发利用。
通过对地块及周边地块的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及相关人员访谈可知,江东街道下王村北侧地块不存在确定的、可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工作,至此调查活动结束,调查地块可用于后续开发利用。
《调查报告》(提取码:1q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