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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热蚊香片、蚊香液、粘鼠板、驱蚊花露水等卫生用品及配套研发中心搬迁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分期验收》的公示

  • 项目基本情况

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热蚊香片、蚊香液、粘鼠板、驱蚊花露水等卫生用品生产的企业。因发展需要,本公司现实际投资4800万元,购买了位于义乌市上溪镇岩湖路2号的厂房,将原位于义乌市后宅工业区神舟路212号内的项目整体搬迁至义乌市上溪镇岩湖路2号的厂房内进行生产,占地18亩,新增粘鼠板、驱蚊花露水等用品的生产,同时配套一个研发中心,主要包括电热蚊香液灌装线2条、蚊香片生产线1条、粘鼠板涂胶线2条、驱蚊花露水生产线1条、研发中心1个等,建设年产电热蚊香片500万盒/年、电热蚊香液1500万瓶/年、粘鼠板20万张/年、驱蚊花露水10万瓶/年。

本公司于2022年2月委托金华市环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热蚊香片、蚊香液、粘鼠板、驱蚊花露水等卫生用品及配套研发中心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同年3月11日通过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审批文号:金环建义[2022]17号。因驱蚊花露水生产线实际未投产,本次验收范围为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热蚊香片、蚊香液、粘鼠板、驱蚊花露水等卫生用品及配套研发中心搬迁扩建项目的分期验收。

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热蚊香片、蚊香液、粘鼠板、驱蚊花露水等卫生用品及配套研发中心搬迁扩建项目于2022年3月开工建设,并于2022年3月建设完成,建设项目相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组织环境验收监测单位、验收评审专家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对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热蚊香片、蚊香液、粘鼠板、驱蚊花露水等卫生用品及配套研发中心搬迁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项目验收结论
  1.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总排口所测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日均值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达到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其他企业标准。
  2. 验收监测期间,◎E实验室废气及◎F灌装、滴片、涂胶废气所测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
  3.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所测的非甲烷总烃浓度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均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的特别排放限值。
  4.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5. 项目一般废包装材料、电线边角料、废滤膜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实验室废液、实验室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处置,动物尸体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义乌市碧波生物厂处置(详见附件3),企业已在厂区内设置面积约为12m2的危废暂存处;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项目废气污染因子排放总量为:VOCs0.023t/a。符合《关于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热蚊香片、蚊香液、粘鼠板、驱蚊花露水等卫生用品及配套研发中心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金环建义[2022]17号)中总量控制要求VOCs0.442吨/年。

项目有关事项公示

项目名称: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热蚊香片、蚊香液、粘鼠板、驱蚊花露水等卫生用品及配套研发中心搬迁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义乌市上溪镇岩湖路2号

建设内容:年产电热蚊香片500万盒、电热蚊香液1500万瓶、粘鼠板20万张、电加热器500万只

公众对该建设项目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公示期限内向以下单位反映,反映问题请留下联系方式(姓名、地址、电话或邮箱),以便及时得到答复反馈。

建设单位,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话:18258987323

验收监测单位,浙江丰合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579-8993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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