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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乌市大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年新增EVA、PE等发泡材料25万立方米扩建项目分期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示

项目基本情况

义乌市大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其主要为发泡瑜伽垫、发泡地垫等发泡产品的生产,企业于2015年1月委托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义乌市大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搬迁扩建年产EVA、PE等发泡材料10万立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5年3月2日取得义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义乌市大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搬迁扩建年产EVA、PE等发泡材料10万立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义环中心[2015]33号,并已验收。

现因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瑜伽垫、地垫、瑜伽柱等产品市场前景极好,故义乌市大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投资3000万元,在原审批规模的基础上,进行扩建。

原项目审批规模为年产 EVA、PE 等发泡材料 10 万立方米项目,本次项目审批新增规模为年产EVA、PE等发泡材料25万立方米,扩建项目完成后全厂审批规模为年产EVA、PE等发泡材料35万立方米,其中EVA发泡材料8.3万立方米、PE发泡材料26.7万立方米。目前全厂实际建成规模为年产EVA、PE等发泡材料27万立方米,其中EVA发泡材料6.4万立方米、PE发泡材料20.6万立方米。

2021年8月31日,义乌市大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义乌市大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年新增EVA、PE等发泡材料25万立方米扩建项目分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部门审批批复要求对义乌市大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验收结论

1、验收监测期间,该企业生活污水所测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日均值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达到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其他企业标准。

2、验收监测期间,造粒、破碎废气、密炼废气所测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发泡废气所测非甲烷总烃,打磨废气所测颗粒物排放浓度均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丝印废气所测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3、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所测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厂区内车间外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规定限值。

4、验收监测期间,该企业厂界昼间噪声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5、项目产生的化学品废原料桶、废抹布、废网版、废活性炭等属危险固废,须委托义乌市安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运,由收运单位统一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包装废料、废膜为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项目产生污染物排放总量:VOCs1.55吨/年,符合金环建义[2020]185号文件中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有关事项公示

项目名称:义乌市大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年新增EVA、PE等发泡材料25万立方米扩建项目(分期验收)

建设单位:义乌市大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义乌市佛堂镇大士路45号

公示期限:2021年11月15日-2021年12月10日(共20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1、监测验收报告表       2、专家意见(提取码:jxjc)

公众对该建设项目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公示期限内向以下单位反映,反映问题请留下联系方式(姓名、地址、电话或邮箱),以便及时得到答复反馈。

建设单位,义乌市大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电话:13566979108

验收监测单位,浙江丰合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579-8993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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