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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气筒厂是一家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的企业是一家专业从事打气筒生产销售的企业,位于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四村前山路10-18号,建筑面积为3800m2。企业实际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购置相关的生产设备,达到年产120万台气筒的生产能力。
2019年11月企业委托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编制了《永康市气筒厂年产120万台气筒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12月9日通过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审批文号为金环建永[2019]630号。本次验收范围为永康市气筒厂年产120万台气筒生产线技改项目的整体验收。
目前永康市气筒厂年产120万台气筒生产线技改项目相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公司于2020年6月5日组织环境验收监测单位、验收评审专家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验收监测期间,该企业污水排放口所测pH值、COD、SS、BOD5日均值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达到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其他企业标准。
2、验收监测期间,◎A调漆喷漆废气排放口所测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乙酸酯类,◎B烘干废气排放口所测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乙酸酯类,◎J抛光废气排放口所测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均达到《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M热风炉废气排放口所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均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所测的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浓度均达到《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达到《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5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4、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5、该项目主要染因子排放总量为:COD 0.012吨/年,NH3-N 0.001吨/年,二氧化硫 0.000096吨/年,氮氧化物0.017吨/年,VOCs 0.370吨/年。符合金环建永[2019]630号总量控制要求:CODcr 0.012吨/年、氨氮 0.001吨/年、二氧化硫 0.006吨/年、氮氧化物 0.019吨/年、VOCs 0.390吨/年。
6、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金属沉渣、灰渣、一般废包装物收集后外售;废包装桶、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浙江金泰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废抹布手套、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项目名称:永康市气筒厂年产120万台气筒生产线技改项目
建设单位:永康市气筒厂
建设地点: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四村前山路10-18号
公示期限: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2月11日(共20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1、监测验收报告表2、专家意见( 提取码:xgeb)
公众对该建设项目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公示期限内向以下单位反映,反映问题请留下联系方式(姓名、地址、电话或邮箱),以便及时得到答复反馈。
建设单位:永康市气筒厂,电话:13858905566
验收监测单位:浙江丰合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579-89932266